买房惊遇“非正常死亡”事件:房子我不要了,双倍赔钱!上海法院判了

近日,上海奉贤区发生了一起因房子“历史”问题引发的官司,让买家和卖家闹上了法庭。

看中一套降价房 签约!

2024年1月,李女士通过中介,与罗女士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,买下了一套位于奉贤区的房子,总价298万元,签约当天支付了10万元定金

卖家罗女士说,她也是在签完合同后,与朋友闲聊时得知自己享年88岁的爷爷于2020年在该房屋内去世,经与其他家属求证后才确认其是自杀。

罗女士说,她立即联系中介约谈了李女士夫妇,于2024年3月18日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内容包含:“知晓该住宅内有一88岁老人过世,承诺无其它凶杀,他杀等重大隐瞒”;“ 成交价格由298万元调整为288万元整”等。她还主动提出降价10万元,并承诺承担本应由买家支付的税费。

罗女士认为,李女士接受了降价,就等于认可了房子的所有情况。

得知有人自杀 震惊!

中介表示,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后,罗女士确实告知其房屋内有老人去世,而对于何时告知的“自杀”细节,以及签《补充协议》时是否说清,中介表示“记不清了”,当时的业务员也联系不上了。因为房屋最终没有完成交易,中介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。

不久,李女士得知老人去世的真相,找到罗女士质问:“如果你是正常生病,老年人这个我们都可以理解的,我们也一直说生老病死都很正常的。”

罗女士辩称:“相比凶杀,这个是很轻的,他是自愿离开这个世界的。如果你们实在不能要的,我们也不能勉强,但如果你们能理解的,想得通的,我们愿意再让一点。”

决定退房 赔钱!谁陪?

几经考虑,李女士决定不买了,她认为罗女士刻意隐瞒老人在屋内自杀的重要的事实,属于欺诈,于是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,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赔偿律师费30000元和租金损失21000元。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鉴于李女士在2024年4月2日与罗女士的当面沟通中已经明确表达了“不继续交易了”“肯定是不能买了不能要”,该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李女士于2024年4月2日向罗女士当面提出了解除合同。

此外,罗女士在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时没提老人去世,签《补充协议》时,也没说清真实死因。这种未及时全面告知的行为导致李女士购房目的落空,构成违约,李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罗女士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。

最终,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确认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解除;被告罗女士需双倍返还定金,共计200000元给原告李女士。

来源 | 案件聚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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